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捨棄上訴權如能證明非出本意即屬無效除逾期外毌庸聲請回覆捨棄聲明異議之聲明權亦同至未將正本送達之處刑命令被告人無論何時均得聲明異議處刑如經執行而未如期聲明則此項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