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管轄錯誤而本案判決已經確定者自非另有合法之再審原因無從救濟如果承繼部分未經地審廳裁判自可由高審廳受理控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