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人事訴訟檢察官起訴或提起上訴原係代表國家其應徵之審判費自應參酌民訴條例第六八八條規定毌庸預繳而於勝訴時再命他造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