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聲明上訴此與刑訴條例第四一三條第一項及第四二四條所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者相當應分別依如該條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