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江河及其他公有之水面其所有權自應屬之國家除特別限制使用方法或使用之人外人民皆有自由使用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