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95號解釋
外观
←最高法院解字第94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95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4 頁 | |
來說 (依新法制受理之刑事案件已在審理中者應否再由檢察官補行起訴程序其說不一但按新法制提起公訴並不限於檢察官受理既係在前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及類推鈞院二八號解釋似可由刑庭繼續審判以免延累至案件辯論終結時則由檢察官蒞庭陳述意見以符現制) 甚是即查照辦理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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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04 頁 | |
來說 (依新法制受理之刑事案件已在審理中者應否再由檢察官補行起訴程序其說不一但按新法制提起公訴並不限於檢察官受理既係在前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及類推鈞院二八號解釋似可由刑庭繼續審判以免延累至案件辯論終結時則由檢察官蒞庭陳述意見以符現制) 甚是即查照辦理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