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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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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Nivekin请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2:07 (UTC)[回复]

(关注度到期但未提删之条目有邻居家是画漫画的阿幺许嘉凌林如蓉张勇。如任何编辑认为以上条目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另行提删。7日后还没有人提删, 管理员可帮忙移除关注度模板。)

过期小小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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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保留。--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30日 (三) 01:55 (UTC)[回复]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2:1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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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文不对题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3:15 (UTC) 快速删除 已由管理员AT快速删除巴伐利亚的亨利十七世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3: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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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知名人士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4:59 (UTC)[回复]


已快速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3日 (三) 08:2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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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知名人士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5:00 (UTC)[回复]


已快速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3日 (三) 08:2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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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知名人士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5:14 (UTC)[回复]


已快速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3日 (三) 08:2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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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无法证实的聚会。只有两个人参加,又没有照片和录像证实这次聚会的存在。不知道是真有这次聚会,还是瞎编的。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7:00 (UTC)[回复]

饭桶觉得,凡是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众利益的事情,一个自动确认用户的证言,就已经足够了。--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7:14 (UTC)[回复]
一个自动确认用户的证言,就已经足够了?那么我也可以说我跟User:78.145.35.47昨天在伦敦举行过一次聚会,您信吗?--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7:18 (UTC)[回复]
饭桶相信哥哥的良心。--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8:26 (UTC)[回复]
两个人的聚会又没有图影的不是没有前例,S头君为何围着这次?你这种行为涉嫌一是非善意推定,二是针对我。你理应被谴责。--Zhxy 519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7:20 (UTC)[回复]
(○)保留,在假定善意下,不能证明这次聚会是虚构的。--武蔵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7:59 (UTC)[回复]
但也不能证明这次聚会是真有其事。--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8:28 (UTC)[回复]
如果是假定善意,就不会怀疑他们是虚构了。--武蔵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9:11 (UTC)[回复]
すみませんが…このミーティングはいつ开催されたか?3月23日だと书いてありますけど、2011年3月23日曜日である訳ないでしょう?それとも仆のカレンダーが间违っていますか?
另外就本次来说,我觉得只要能提出维基百科:聚会互助客栈公告栏中(曾)有相应编辑纪录,由于理论上存在证伪可能,可视为不进行虚构纪录的约束。
Galaxy17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9:36 (UTC)[回复]
呀!3月23日是今天呀,会不会有人打错日期....哈。--武蔵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9:40 (UTC)[回复]
宫本すぐるさんへ:すみませんが、本人以外に间违った日付けを“ある日”だと推定した、
更新した事が行けないと思います。
别に“Zhxy 519さんは嘘を吐いている”だと思っていませんが、
出来れば撤销して、本人の更新を待つ方が良いと思います。
我是觉得用日语写看起来能……比较中立啦。
Galaxy17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9:58 (UTC)[回复]
(○)保留很多聚会都没有照片,是不是要全部提删。--Gakmo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0:33 (UTC)[回复]
(:)回应,我提删的原因,除了没有照片以外,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只有两个人参加。没错,很多聚会都没有照片,没有物证。但大部分聚会都是有很多人(超过4人)参加,这些人就可以作为人证。然而,这次东京聚会只有两个人参加,而且其中一个还是匿名用户,不属于可信的证人。--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1:05 (UTC)[回复]
谢谢回应。也有聚会仅有二人。或许应该做的是提出少于三人的聚会不能写页面,确立了共识后,才提删。下同,不赘。--Gakmo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1:15 (UTC)[回复]
不知聚会的关注度和和参加人数有没有关系?要不然两个住的比较近的维基人,三天两头拜访几次,就可以好多聚会了--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3月23日 (三) 10:49 (UTC)[回复]

(※)注意,多谢对2011年东京春聚的关注。在此声明及证明2011东京春聚经已于东京都千代田区(地址非公开)成功举行,并探讨新型态媒体之流行内容与维基百科,中文维基百科日趋减少的条目,中文版及日文版维基百科地域中心问题,中文维基百科用户排他问题,灾害相关资讯之把握等。
本次聚会的时间是公元2011年3月20日(星期日)下午至晚上。
与会者来自不同的城市,但这并不影响聚会的性质。
然而,没有任何可供公开的照片被留下来了。1.114.152.201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4:18 (UTC)[回复]

建议(►)移动Zhxy_519和61.206.126.130聚会这样的页面,因为只是维基人私下之间的聚会,不具有代表性,一开始就不是面向所有维基人。--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3月23日 (三) 14:38 (UTC)[回复]
反对(!)意见如为私人聚会,与维基百科无关,无需在维基百科写下记录。这是一次聚会,一次成功的聚会,一次维基人召集并举办的成功的聚会,一次维基人召集并举办的仅有维基人参加的成功的聚会,一次维基人召集并举办的仅有维基人参加的以商讨维基百科事宜为内容的成功的聚会,一次维基人召集并举办的仅有维基人参加的以商讨维基百科事宜为内容的2011年春季在东京举办的成功的聚会,所以是且仅是维基百科2011年东京春聚,应且必须在维基百科:聚会中记录。114.48.185.65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21:05 (UTC)[回复]
(:)回应:在此主张定义某次聚会属于中文维基百科聚会的条件乃是“于中文维基百科或其编辑历史中留有对应号召纪录,且该纪录得以(曾)于特定时间段内存续使得大多数维基人都具有参加的机会;实际参与人数多于一人的,实际持续了一定时间聚会”,而不是其参与者是否只有维基人,其话题是否只与维基百科有关。否则,即使是“维基人召集的仅有维基人参加的以维基百科为唯一话题的成功的聚会”,仍能主张其乃是“以维基百科为平台结识而进行的友人聚会,其间谈及了维基百科的话题”,未满足“维基聚会”的标准。并,肯定“符合中文维基百科聚会之定义的聚会,无论实际参与人数多寡,皆有收录于中文维基百科的价值”的看法。不知各位认为以上看法是否合理?Galaxy17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7:15 (UTC)[回复]
  • (!)意见:就算有相片证明二人曾有聚会,也不代表有足够理据保留。最大的问题是两个人的聚会作为一次“维基百科聚会”的门槛实在太低了吧?以后是否只要有两个曾经编辑过维基百科的人聚在一起谈论一下维基百科的事,就可以算是“维基百科聚会”呢?这亦引申出是否需要在Wikipedia:聚会明确为“维基百科聚会”作出定义的问题。--Hargau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4:58 (UTC)[回复]
Hargau的说法很有参考价值,希望在这讨论完结后再专注讨论这个问题。不过在这之前的就算了,因为这样的话很多聚会资料都得删除。--武蔵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5:10 (UTC)[回复]
我认为只要
  • 维基百科:聚会互助客栈公告栏
  • 于开始前一定时间内(例如,聚会之一周前)有号召之记录
  • 且该号召记录存在持续至聚会活动结束前,
  • 且实际参与聚会之人数大于一人,此外,
  • 必须留有相关参与记录,例如参与者于聚会开始前留言将会参与
  • (已互相取得联络方式的维基人仍须进行相关记录)
  • (由号召者直接提出联络方式时,参与者仍需提前留言)
……即可视为维基人聚会,否则视为私人聚会。
不知各位觉得合理吗?--Galaxy17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6:43 (UTC)[回复]
  • (!)意见,本次东京春聚,事先多次线上及线下联络,伴有隐私问题,一人付出过千元交通费,另一人需取得假期及从外县提前赶回,而此外计划召集之一人因灾害等因素告吹,十分不容易。部分用户以维基百科为纽带并进行与维基百科有关的会见,商谈等线下活动时,根本没有条件达到上述一些说法,乃是一种实际情况--例如非华语圈国家之华侨(人少);某些政治高压地区等(安全问题不便公开)。聚会聚会,聚集之会见便为聚会,而与维基相关,当之无愧为维基聚会。准备时间,是否提前公开,当应主办方之便宜。不知什么时候,维基百科变的连“聚会”都要分出三六九等,甚至试图设置门槛消灭少数群体。照此倾向,维基聚会将仅可能实现于台湾,香港,澳门,及中国大陆有限地区,其他地方之中文用户生来便是三等用户,竞争将会被强化,而官僚,小圈子,派系等亦将因此产生。维基百科的存续模式,经不起这种定义。请问,维基百科创办时有几个人,中文维基开始时又是几个人?是不是他们都没有资格出现在记录,也没有资格谈论维基媒体事宜?114.48.185.65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21:05 (UTC)[回复]
以上是对我的回应吗?是的话莫非有误会?我是说必须有欲参与的纪录,不是指必须有联系方式的纪录。第2个括号是针对由号召者自行提出联络方式,已经可以脱离中文维基百科直接与其取得联络的情况下,参与者仍然必须在中文维基百科中留有欲参加的纪录的意思。--Galaxy17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1:47 (UTC)[回复]
Galaxy17放心,我看应该不是指向你。另外,我看到阁下的建议看起来不错,对将来的聚会很有参考价值。如在未来能对此作出更多的讨论会更好。--武蔵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2:23 (UTC)[回复]
(:)回应,不好意思,是对上面一系列观点的综合性意见。对于“必须有欲参加记录”,从隐私角度讲,写下欲参加记录不宜成为参加者的义务,如将写下欲参加记录做为参加的条件,将可能有部分人因此放弃参加一切聚会(我参加过几次维基大型年会,皆未在维基百科写下任何可能辨识身份的文字,至多有电邮或电话联络。如此出现在一般参加者或记者中,身份不易被定位)。另外,实际因素方面设想一种特别情况,例如在政治高压地区(曾经该地区维基人常有遭当局审查的经历),召开预告或事先的欲参加纪录可能导致遭审查,拘捕等,聚会可能因此无法举行。实质上,不少人是十分愿意写下欲参加纪录甚至主动加以宣传的,故多人数聚会很容易存在该等记录,但少人数聚会没有举办预告或欲参与纪录的可能性较高。因此欲参加记录存在与否等一切附加事项,皆不宜成为聚会成立的条件。114.48.4.111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5:45 (UTC)[回复]
也好,这一部分可以做出让步。但目前对其他附加事项(分别简称提前号召、保留号召记录、实际参与人数大于一人)仍认为需保留。顺便一提,提议中需留下欲参与纪录这一部分,主要目的是试图以此约束以“临时做出了紧急调整,所以与记录不符,参与人数也大幅降低”为理由制造的虚假聚会纪录,及针对无法证明存在的聚会提出的“到场却没有发现活动,故此聚会乃是伪造”虚假证言。此外,虽然我同意应当进行善意推定,但我认为约定规则时应当设想最坏的情况并试图加以抑止。--Galaxy17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6:41 (UTC)[回复]
(!)意见,其实制造虚假聚会纪录并无意义,无论从动机还是恶影响角度而言。此聚会纪录至多(あくまで)如同观光景点的登记册,除了明显捣乱的文字,大可自由登记,无必要对此严密设防。126.126.98.236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7:42 (UTC)[回复]
“あくまで”书いたんですかwww
但是正如您所看到的一样,出现了以其为虚假为前提提出的删除请求。即使您(即使我也一样)认为制造虚假记录毫无意义,也无法否定有人愿意做无意义之事的可能性(尽管这种设想违背善意推定)。不过总之,暂已同意这个部分可以略去不议。--Galaxy17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7:59 (UTC)[回复]
(○)保留,不是条目并不需要可供查证。只要内容没有破坏出现,真的假的一点都不重要。假如有人觉得瞎编一个人家看不出是瞎编的聚会很有趣,那就给他编吧!--Reke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9:02 (UTC)[回复]
(○)保留,关于这次聚会的真实性,我可以做出证明。首先Zhxy_519和61.206.126.130我都见过真人,61.206.126.130这个IP用户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中文维基人。其次,Zhxy_519在聚会的当天在twitter上发出了他们正在聚会的消息。当天晚上我和61.206.126.130在skype里聊天时,他也谈到了他们的这次聚会。当然,如果这个聚会事前在维基百科上设立相应的讨论页,这样会更好一些,可以方便新人前来参加,这样更能体现维基聚会的开放性。--长夜无风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10:20 (UTC)[回复]
(!)意见,现在问题出在,无法所谓“证实”而可能虚假,模棱两可,非公开募集,甚至因人少等而被某些人瞧不起的,但确实被记载的聚会记录,不应有人有权力随意删除。聚会纪录不是条目,既不需要来源,亦不需要查证,极端的说,如同我们可以在景点签名簿写下任何纪录(张三可以签李四的名,李四可以签十个人到此一游等),即使有一条彻头彻尾杜撰出来的聚会纪录(或同类记录),倘无极特别情况诸如严重现实冲突(如:2011冥王星春聚--无法到达冥王星举办聚会)以致常识理解不可能,明显与维基无关(如:维基聚会页写下同学聚会的内容)或无意义文字等,甚至即使在可以证实其纯粹虚构(如:X年X月X日在XX餐厅举行X聚,而你是这餐厅老板,你拿出全天监控录影来证实这天没有发生维基聚会这件事,聚会纪录中显示的人也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亦皆不应受到干涉。114.48.162.49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17:48 (UTC)[回复]
就本条目来说同意(○)保留,尽管我没有找到相关的召集纪录——事实上,我认为您如此肯定地全盘否定我提出的“事先有相关召集即可”的说法,恐怕是因为您也没找到相关记录,怕我以此为理由支持删除。如您所说,明明您同意提前声明到场是可以不负责任的,但您却也不支持留下相关记录。——这些话不符合善意推定,划掉,但其内容留作参考。——但是我认为下面遭提删的2010年类似聚会可以作为这次聚会真实存在的佐证。
顺便,个人认为只有两人也算是符合成功聚会的条件,毕竟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因临时有事而无法到场的情况,不应该就此无视其他人为赶赴聚会所付出的努力,不过出席人数只有1人时就不能称作聚会了。但对于您所提出的聚会没有必要进行公开募集的说法,114.48.185.65也许会找您聊一聊关于官僚、小圈子、派系形成的话题。
最后,这是页面存废讨论,不是条目存废讨论,当然这可能是翻译的问题,但就目前为止,这就表示聚会页面仍然是可以被删除的。而且,也没有人随意删除它,目前明明只是提交是否删除讨论请求达成共识而已。希望您可以就此思考一下。-Galaxy17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08:57 (UTC)[回复]
(:)回应,需要说明的是,此次没有事先的召集纪录,乃是事先的刻意而为。召集与否及其方式对聚会的规模和质量都有相当影响,应为主办者之自己责任,本人认为无论对于召集事宜还是规模形式,皆不应有所干涉。更加的,连两个人到场做为聚会成功的条件都是多余的。114.48.134.166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1:16 (UTC)[回复]
(○)保留:……--CHEM.is.TRY 2011年3月24日 (四) 23:41 (UTC)[回复]
(○)保留:等到以后这类页面数量增多了再说。--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3月25日 (五) 10:31 (UTC)[回复]
(○)快速保留--达师198336 2011年3月26日 (六) 11:37 (UTC)[回复]
(○)保留:不认同废除理由。--Jasonzhuocn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7:34 (UTC)[回复]
(►)移动:不成比例,不正确的命名名称,以两个人来代表东京的中文维基社群(搞不好另外有“好几组”的两个人在同时间聚会,只是没有将聚会情形PO上网),未免太奇怪了吧。
(!)意见:有不知名IP用者至本人用户页面留言,口气不怎友善,本人至表相当遗憾。本人未经讨论径自移动,乃由于个人以为该名称“不正确”,且想折衷避免被删除,若造成该用户不快,实属意外。另外,由本次提删讨论,个人认为“对人不对事”情形于现下中文维基社群实在是一大理盲。--Winertai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5 (UTC)[回复]
(!)意见:突然想到,我在“这几年间”都常常与台北所在“IP用户”交换中文维基意见的机会,如果这“命名”被接受的话,我可以写“2007年台湾冬聚”,“2008年台湾春聚”,“2008年台湾夏聚”,“2008年台湾秋聚”,“2008年台湾冬聚”,“2009年台湾夏聚”,“2009年台湾秋聚”,“2009年台湾冬聚”等。嘿嘿,准此例,连“维基人”,“临时”,“小聚”等描述正确情形的字眼都可以不用注明了。--Winertai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03:25 (UTC)[回复]
(►)移动--UAL55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08:39 (UTC)[回复]

已保留。--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30日 (三) 01: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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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什么叫做“身体部位增加”?神话学/民俗学中可有这种归类方法?如果没有,是否是原创研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3日 (三) 07:12 (UTC)[回复]

难道说分类可以原创研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3日 (三) 15:22 (UTC)[回复]
那请书生大人阁下证明它是“原创研究”了。如果阁下有资料请通知,我立刻改票,谢谢。--武蔵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5:29 (UTC)[回复]
如果这样说,倒不如将“身体部位增加/减少”这两个分类合并到“身体部位变异的传说生物”。--武蔵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1:20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30日 (三) 01: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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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无法证实的聚会。只有两个人参加,又没有照片和录像证实这次聚会的存在。不知道是真有这次聚会,还是瞎编的。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7:25 (UTC)[回复]

(○)保留,在假定善意下,不能证明这次聚会是虚构的。--武蔵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7:59 (UTC)[回复]
但也不能证明这次聚会是真有其事。--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8:28 (UTC)[回复]
饭桶觉得,凡是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众利益的事情,一个自动确认用户的证言,就已经足够了。--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8:27 (UTC)[回复]
(○)保留很多聚会都没有照片,是不是要全部提删。--Gakmo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0:31 (UTC)[回复]
(:)回应,我提删的原因,除了没有照片以外,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只有两个人参加。没错,很多聚会都没有照片,没有物证。但大部分聚会都是有很多人(超过4人)参加,这些人就可以作为人证。然而,这次东京聚会只有两个人参加,而且其中一个还是匿名用户,不属于可信的证人。--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1:05 (UTC)[回复]
(×)抗议IP用户也是人,请你告诉大家,匿名用户是如何不可信的。126.126.98.236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23:14 (UTC)[回复]
(○)保留,理由同前。--Reke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9:05 (UTC)[回复]
(○)保留,理由同前面我的发言。--长夜无风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10:22 (UTC)[回复]
(○)保留(►)移动,但建议User talk:61.206.126.130注册用户。--UAL55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11:03 (UTC)[回复]
(○)保留:……--CHEM.is.TRY 2011年3月24日 (四) 23:42 (UTC)[回复]
(○)保留:虽然没什么实质内容,但聚会本身就是有意义的。尽管很遗憾地,没能就“聚会”的定义达成共识。-Galaxy17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09:03 (UTC)[回复]
(○)快速保留,实在是看不下去了,怎么这样删法?说句难听的,User:Symplectopedia还是不能证实的用户呢。--达师198336 2011年3月26日 (六) 11:36 (UTC)[回复]
(►)移动:不成比例,不正确的命名名称,以两个人来代表东京的中文维基社群(搞不好另外有“好几组”的两个人在同时间聚会,只是没有将聚会情形PO上网),未免太奇怪了吧。
(!)意见:有不知名IP用者至本人用户页面留言,口气不怎友善,本人至表相当遗憾。本人未经讨论径自移动,乃由于个人以为该名称“不正确”,且想折衷避免被删除,若造成该用户不快,实属意外。另外,由本次提删讨论,个人认为“对人不对事”情形于现下中文维基社群实在是一大理盲。--Winertai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5 (UTC)[回复]
(○)保留:无照片的两人聚会在中外维基百科社群都存在过,并且留有纪录。-Jasonzhuocn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8:24 (UTC)[回复]

已保留。--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30日 (三) 01:5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疑似广告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冰霜葵) 2011年3月23日 (三) 08:10 (UTC) 快速删除 已由管理员AT快速删除巴伐利亚的亨利十七世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3:5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疑似不知名人仕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冰霜葵2011年3月23日 (三) 08:51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30日 (三) 01:55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讨论无共识,以上页面暂时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纯属单一媒体炒作,“参考资料”中的大部分连结并非与该事件有关(只有第1、第2和第10个连结是报道该事件,其中第1与第10同是来自《苹果日报》,而第11个连结是一篇检讨传媒素养的文章,内文正是质疑“到底是不是近日过于天下太平,连小如芝麻的失业个案都变成新闻呢?”),有鱼目混珠之嫌,加上本来挂上关注度模板但遭移除,故提早进行提删讨论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沙田友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8:56 (UTC)[回复]

我偏向删除。另外,我觉得如该条目如对当事人有负面影响,倒不如删除的好。反正文中的主角并不是知名人仕。--武蔵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2:32 (UTC)[回复]

抱歉过这么久才来处理此讨论,此条目之讨论虽然主张删除意见者稍微多于主张保留者,但仍未达到有共识的程度,且双方各有合理之主张,因此暂时已无共识结论抱歉过这么久才来处理此讨论,此条目之讨论虽然主张删除意见者稍微多于主张保留者,但仍未达到有共识的程度,且双方各有合理之主张,因此暂时已无共识结论。--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3日 (五) 02:0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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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他人建立用户页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UAL55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09:51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30日 (三) 01: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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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无用,过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UAL55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0:26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30日 (三) 01: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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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无用,过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UAL55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0:26 (UTC)[回复]


已删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30日 (三) 01: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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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杜撰?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0:41 (UTC)[回复]

(×)删除,无可靠来源报导。另:野猪可以做交通工具? 囧rz……--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3月23日 (三) 10:47 (UTC)[回复]
可以送到WP:-)。--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1:03 (UTC)[回复]

被发现了:-)

快速删除 已由管理员Mys 721tx快速删除巴伐利亚的亨利十七世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2:4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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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关注度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iamchenzetianTalk:iamchenzetian 2011年3月23日 (三) 12:14 (UTC)[回复]


挂关注度模版。--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30日 (三) 01: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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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关注度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iamchenzetianTalk:iamchenzetian 2011年3月23日 (三) 12:26 (UTC)[回复]


已快速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3日 (三) 15:2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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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关注度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iamchenzetianTalk:iamchenzetian 2011年3月23日 (三) 12:27 (UTC)[回复]


挂关注度模版。--Alberth2 汪汪 2011年3月30日 (三) 01:5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