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韩国
著作权法规: 韩国 快捷方式: COM:ROK | |
保护期限 | |
---|---|
标准 | 作者逝世 + 70年 |
匿名 | 出版 + 70年 |
视听作品 | 出版 + 70年 |
其他 | |
全景自由 | 否 |
截至年底 | 是 |
一般授权条款标签 | |
协议 | |
伯尔尼公约 | 1996年8月21日 |
世界著作权公约 | 1987年10月1日 |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 1995年1月1日 |
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回溯日期* | 1996年1月1日 |
世界知识产权协议 | 2004年6月24日 |
*只要一个作品在美国可以受版权保护,在1928年12月31日之后发表,并在来源国的URAA日期受版权保护,那么它通常会在美国受保护。 | |
本頁面概述了與將作品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相關的韓國版權規則。請注意,任何源自韓國的作品在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之前必須在韓國和美國處於公共領域,或在免費許可下可用。如果對韓國作品的版權狀況有任何疑問,請參閱相關法律進行澄清。
背景
韓國於1910年被日本帝國吞併。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韓國被分為兩個區域,北部被蘇聯佔領,南部被美國占領。1948年,朝鮮和韓國分別成立了政府。
韓國自1987年10月1日起成為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自1995年1月1日起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伯爾尼公約自1996年8月21日起生效,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自2004年6月24日起生效。[1]
截至2021年,聯合國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列出了版權法(1957年1月28日第432號法案,經修訂)2020年12月8日第17588 號法案)作為韓國立法機關頒布的主要版權法。[1] 產權組織在其WIPO Lex數據庫中保存了該法律的文本。[2]
受保护作品的类型
受保护作品的例子包括:[3916/1987–2020 Article 4]
- 小說、詩歌、文章、講座、演講等文學作品
- 音樂作品
- 啞劇、戲劇、舞蹈等戲劇作品
- 書法、繪畫、雕塑、版畫、工藝品、應用藝術等藝術作品
- 用於建築和施工的模型、設計方案和其他作品
- 照片
- 電影作品
- 地圖、圖表、計劃、方向、模型和其他形式的工作
- 電腦程序
不受保护
参见:共享资源:不受保护
根據“版權法”(1957年1月28日第432號法案,經修訂為2020年12月8日第17588號法案),屬於以下任何一項的作品不受版權保護。[3916/1987–2020第7條]
- 憲法、法律、條約、命令、條例和規則
- 國家或地方政府的公告、公告、命令和其他類似事項
- 法院的判決、決定、命令和審判或行政審判程序,通過類似程序的其他決議、決定等
- 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的彙編或翻譯,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準備
- 新聞報導只傳達事實
一般规则
根據版權法(1957年1月28日第432號法案,經修訂為2017年3月21日第14634號法案),
- 作者的財產權在作者去世後70年繼續有效,除非另有說明。[432/1957–2017 Article 39]
- 聯合作品的產權在最後一位在世作者去世後70年內繼續有效。[432/1957–2017 Article 39]
- 匿名或假名作品在出版後70年內受到保護,除非作者在此期間被知曉,在這種情況下,保護持續時間如第39條所述。[432/1957–2017 Article 40]
- 在工作期間創作的作品自出版之日起受保護70年。但是,如果在創建後50年內未發布,則自創建之日起70年內將受到保護。[432/1957–2017 Article 41]
- 視聽作品自出版之日起受保護70年。但是,如果在創建後50年內未發布,則自創建之日起70年內將受到保護。[432/1957–2017 Article 42]
- 保護期持續到作者去世當年年底,或創作或出版年份(如適用)。[432/1957–2017 Article 44]
- 相鄰權利在表演、錄製或廣播時受保護70年(如適用)。[432/1957–2017 Article 86]請注意,對於音樂錄音,基礎音樂作品也需要不受版權保護。
1963年前去世、组织作品
版權保護期限為1957年之前的30年和2013年7月之前的50年。這適用於作者在1963年1月1日之前去世或在1963年1月1日之前以組織名義公開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此外,除了複製其他受版權保護的藝術作品的照片,以及插入研究或藝術作品中並僅為包含在所述作品中的目的而製作的照片之外,照片或其他形式與已出版或製作的攝影作品類似的作品除外1976年12月31日或之前的負面內容現在在大韓民國處於公有領域,因為它們的版權期限已在那裡到期。
有例外情況。著作權人死亡時,沒有繼承人的,或者法人或者法人組織解散時,財產權依照民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歸國家所有。該產品還必須在美國屬於公共領域。
美国的状态
判斷作品在美國是否不受版權保護,有必要弄清楚該作品在1996年是否受版權保護。如果在1986年法案將版權期限從30年延長至50 年之前,作品就已經不受版權保護,不恢復版權。該法案於1987年生效,因此,所有作者均在1957年之前去世的作品在韓國和美國均不受版權保護。[3]
版权标签
参见: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 {{PD-South Korea}} – 適用於作者在70多年前去世或在70多年前以組織名義出版的作品。
- {{PD-KoreaGov}} – 用於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政府作品
- {{PD-Korea-1910-1945}} – 韓國被日本佔領期間所做的工作
- {{PD-Korea-1910-1945-photo}} – 韓國被日本佔領時拍攝的照片
- {{PD-Korea-1910-1945-film}} – 韓國被日本佔領期間製作的電影
- {{KOAL}} - Korean Open Access License的许可类型
- {{KOGL}} - Korean Open Access License第一类型
支票
参见:共享資源:支票
不可以。韓國支票的版權歸韓國銀行聯合會。韓國銀行聯合會不提供使用條款。
參見:Commons:Village pump/Copyright/Archive/2021/04#Is it OK to upload South Korean cheques?
货币
参见:共享资源:货币
可以。 自1950年成立以來,韓國銀行擁有在韓國發行的所有貨幣的版權。韓國銀行允許任何人在無需許可的情況下複製和使用其貨幣的複製品,但在某些限制下,如指南中所述用於復制韓國銀行紙幣和硬幣。[4]
- 對於電子復製品,原始尺寸的圖像分辨率不得超過72dpi,並且必須在復製品的任何部分(肖像除外)的正面或反面標明“標本”或“보기”字樣和必須明顯可區分但與復製品不可分割。“SPECIMEN”或“보기”字樣的大小必須大於鈔票正面頂部中央的“Bank of Korea”字樣,並且顏色必須是與主紙形成鮮明對比的不透明顏色。相應鈔票的顏色。這也適用於部分複制。[4]
對於符合貨幣複製指南第3.C節(無形複製)要求的韓國貨幣圖像,請使用{{South Korean currency}}。
微不足道
参见:共享资源:最低限度
根據版權法(由2019年11月26日第16600號法修訂), :第35-3條(附帶包含等), :在攝影、錄音、錄像(本條以下簡稱拍攝等)過程中看到或聽到的作品,偶然包含在拍攝等主要對像中的,可以被複製、分發、公開表演、展示或公開傳播。因使用作品的類型、性質、使用目的和性質等不合理損害作者經濟權利人利益的,不適用。
全景自由
参见: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不可以,僅限非商業用途,用於藝術作品、建築和照片。{{NoFoP-South Korea}}
注意:請標記韓國no-FoP刪除請求:<noinclude>[[Category:South Korean FOP cases/pending]]</noinclude>
根據版權法(由2007年6月29日第8101號法修訂),
:第35條(藝術品等的展覽或複制),
(1) 藝術作品、建築作品、攝影作品(以下簡稱藝術作品等)原件的持有人或者經持有人同意的人,可以在其原始形式:提供,藝術作品在街道、公園、建築物的外部或其他向公眾開放的地方永久展出的,不適用。
- (2)第1款的但書所指的在任何時候都在開放場所展出的藝術作品等可以通過任何方式複制和使用:提供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同樣不適用:
- 一個建築被複製到另一個建築中;
- 將一件雕塑或繪畫複製到另一件雕塑或繪畫中;
- 根據第1款的限制條件,複製是為了在開放場所永久展示;
- 複製是為了銷售其副本。
- (3)根據第1款展示藝術品等的人,或打算出售藝術品等原件的人,可以以說明或介紹為目的,以小冊子的形式複制和分發它們 他們。
- (4)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使用委託製作的肖像或類似攝影作品。
這允許任何永久安裝在開放場所的作品的複制,35.(2).4明確指出該規則不適用於複製是為了出售其複製品的目的。複製在第2.(22)條中被定義為“……通過印刷、照相、複印、錄音或錄像或其他方式在有形媒體上進行固定或複制”。不得在公共場所出售藝術作品的複製品,例如不得出售以藝術作品為主的明信片、日曆、照片集等。[5]
例外
可以用於非建築結構(如橋樑、水壩、隧道等)
版權法第4條中未提及非建築結構,因此它們在韓國沒有版權。對於韓國非建築結構的照片,請使用{{PD-structure|KOR}}。
参见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s in Category:Yi Sun-sin Bridge
邮票
参见:共享資源:郵票
根據大韓民國《版權法》第39至44條,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在以下列名義公開後7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一個組織。如果在1月1日之前發布1963,請使用{{PD-South Korea}}。
原创门槛
参见:共享资源:原创门槛
根據經修訂至2017年3月21日第14634號法案的版權法案的機器翻譯,
- 作品是指表達人類思想或情感的創作。[432/1957–2017 Article 2.2]
Supreme Court of South Korea聲明,如果:[6]
- 它不僅僅是模仿,
- 作為腦力勞動的產物,它有自己的特點
- 它可以與現有的區別開來。
首爾高等法院判定EVISU Japan的海鷗圖案和惠比壽雕像不受版權保護,因為它們的原創性無法得到認可。[7]
然而,韓國最高法院判定Fox Racing的標誌受版權保護。[8]
签名
可以典型簽名:韓國最高法院裁定字體不受版權保護。[9]
不可以 用於書法簽名:根據版權法第4條,書法受版權保護(另見Commons:Copyright rules by territory/South Korea § Types of protected work)。
参见
- 韩国
- Category:License tags of South Korea
- Category:South Korean FOP cases
- Category:Stamps of South Korea
- User:Piotrus/KoreaCopyright
引用
- ↑ a b Republic of Korea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Neighboring Rights).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8). Retrieved on 2018-11-08.
- ↑ Copyright Act (Act No. 432 of January 28, 1957, as amended up to Act No. 17588 of December 08, 2020). South Korea (2021). Retrieved on 2021-09-05.
- ↑ Yunjeong Choi (2003)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Korea: its History, Inherent Limits, and Suggested Solutions, Brook. J. Int'l L. 28, pp. 643−673
- ↑ a b Guidelines for the For Reproduction of Bank of Korea Notes and Coins. Retrieved on 2019-01-27.
- ↑ Jin-won Choe, The Right of Exhibition and the Freedom of Panorama
- ↑ do?contId=2170534 韓國最高法院 2012다28745
- ↑ Seoul High Court 2009나122304
- ↑ The Supreme Court of South Korea 2012다76829
- ↑ 韓國最高法院94누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