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和法定多数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七条指出:
- 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 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 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否决权
《联合国宪章》的创建者的设想是,五个国家——中国、法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1990年由俄罗斯联邦继承]、联合王国和美国——由于在创立联合国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将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国家获得了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特殊地位,并具有特殊表决权,即所谓的“否决权”。《宪章》起草人商定,在由15个理事国组成的安全理事会中,如果五个常任理事国中的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决议或决定就不能通过。
所有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曾在某一时候行使过否决权。如果一常任理事国不完全赞同决议案,但不愿投反对票,它可以选择弃权,从而使决议可在获得法定九个赞成票的情况下获得通过。